欧阳先生问:3个月前,我向张某购买一套二手房,并以20万元价款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。张某交付钥匙后,我支付了全部价款,随即又到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。不料,王某突然找上门来,说张某的妻子已将房子卖给了他,房子是他的,如果我不腾房,就要到法院告我。原来,该套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,是张某与妻子的共同财产,卖房时张某与妻子分头联系,由于沟通不及时,结果造成一房二卖。请问,遭遇这种情况,我该怎么办? 本报作答:你与张某以及王某与张妻分别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。王某与张妻的合同成立在先,你与张某的合同过户在先,谁拥有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呢?根据物权法第9条“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”的规定,房屋产权的转移以登记过户为要件,现房子已登记过户到你名下。因此,你已经依法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。 王某与张妻签订的合同所涉的标的物房子已为你所有,显然王某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,不过,他只能要求张妻退还预付的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,如遭拒,可以张妻为被告起诉维权。 |